句无忧

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广州整顿市场秩序!

时间:2024-01-30 20:39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案例一:

2022年8月9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推出家庭保洁会员制消费服务模式,先向客户收取服务预付款,并办理电子会员预付卡,其后再分多次向客户提供家庭服务。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至案发之日,未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2022年8月9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仍未能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构成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并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珠区某理发中心在店内派发消费卡片,卡片上的使用须知处标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六) 项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0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VIP会员登记本》。该登记本含有“服务合同”,合同中印有“活动期间的特惠卡不退换,特价卡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
经查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2023年5月16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18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广州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份顾客充值后登记的纸质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材料,涉嫌未按规定开展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2月底至2023年4月19日期间未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9000元。

 

案例五:

2023年5月11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广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涉嫌未依章程或协议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单用途预付卡购物,拒绝提供退卡退费服务,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前改正。整改期限届满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又多次收到关于广州某超市有限公司新市店限制消费者使用购物卡,拒绝退卡的投诉线索。
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预付卡,且未公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相关信息,当事人承认目前仍存在拒绝退卡情形,白云区市场监管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3月起,限制消费者每月使用该卡额度不超过500元,并拒绝向消费者提供退卡服务。在责令改正后,仍以总部下达命令为由,拒绝向消费者提供退卡服务。
当事人未依单用途卡章程约定,提供退卡服务,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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