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无忧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下)

时间:2024-01-30 20:51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案例七:

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妈眯缘 压片糖果(30包/盒)”,在销售页面宣传有“适用范围:适用于多囊卵巢综合症(PCOS)、子宫内膜异位症(临床IV期都有效)、慢性输卵管炎、卵巢功能衰退、高龄、免疫调节机能紊乱等,造成的卵子质量差,以及其它一些不明性原因引起的不孕不育症。特别是对于经过一次及一次以上IVF治疗后仍不见效的女性不孕不育患者具有明显且确切的效果。”等内容,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八: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减肥传奇二斤贴”和“减肥传奇二斤炙”产品,委托他人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期间,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发布6次电视广告,含有“今日一个名为二斤贴的减肥神贴在胖人们中间流行起来,只要把它贴在脚底,晚上贴早上瘦,贴足底就能瘦全身”、“如果你试过各种减肥,却总是失败、越减越肥,如果你生完宝宝、身材走样无法恢复,如果你您年龄渐长,有着大肚子,马上拨打电话,减肥二斤炙开始啦... ...”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810元。

 

案例九:

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销售商品“针灸刺击减脂腰带爆脂暴汗瘦身仪器紧致宝减肥热敷包震动加热腰带”——
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的商品详情内容包括“四个电机击碎脂肪、随时随地把脂肪灸出来、塑性暴汗灸脂”等表述;
通过天猫商城销售“减腹减小腹震动加热按摩腰带瘦腰燃脂减肥瘦肚子去大肚腩正品神器”,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光子灯:可以渗透皮肤底层加快脂肪燃烧,从而到达快速美腰的效果”等内容;
通过天猫商城销售商品“减小腹减肥带震动加热腰带美容院瘦身热敷震非瘦肚子神器收腹燃脂”,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热脂-震脂-排脂”等内容;
通过天猫商城销售商品“减肥带震动加热腰带美容院瘦身收腹燃脂减小腹瘦肚子神器热敷按摩”,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6大强力电机震动击碎脂肪和刺激穴位、4D环绕热敷让脂肪加热之后出汗排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1559.26元。

 

案例十: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碧桂园御湖城”上,发布一篇名为“御湖城/从化情景式半山叠墅,高品质/买一得多!”的文章,含有“独立私家入户花园”广告宣传内容;一篇名为“碧桂园御湖城微楼书”的文章,含有“从我们项目开车出发,仅需10分钟车程即可到达”“从我们项目出发,10分钟车程可到从化温泉中心区,15分钟车程可到白水寨、南昆山、石门、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等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十一:

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星元气艺术中心”的简介中发布有“星元气传媒艺考教育拥有10年传媒艺考专业团队,是专注于播音主持(含粤语、英语等)、影视编导、影视表演、摄影摄像等传媒类高考相关专业的权威品牌机构”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的公司成立仅4年,也无法提供属于相关权威品牌机构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十二: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图书,在天猫平台设立店铺,店名为“文启图书专营店”,通过在部分图书的标题、图片等宣传内容中使用“老师推荐”“学校指定”“必读”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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